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

24小时咨询热线

021-64166015

当前位置:主页 > 新闻动态 >

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
作者:上海注册商标   时间:2021-08-22 17:03   点击量:90
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 
1.不可抗力;
 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 
3.破产清算;
 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