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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作者:上海注册商标 时间:2021-08-22 17:03 点击量:90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1.不可抗力;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产清算;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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